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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铁画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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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5-25 08:49:05【

芜湖铁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芜湖铁画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WUHU IRON PAINTINGASSOCIATION(缩写为WI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芜湖铁画行业的企业、经营个体、个人为主自愿组成,为实现全行业企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芜湖市芜湖铁画行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文化产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芜湖市文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安徽省芜湖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42号芜湖市文化馆内,邮政编码241000。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芜湖铁画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铁画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笫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落实国家及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芜湖铁画行业的动态发展方向,为政府部门提出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行业保护等方面的建议,参与芜湖铁画域名商标保护,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对行业的企业给予业务指导,协调和规范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倡导行业自律,正确地宣传芜湖铁画,保护有关芜湖铁画的知识产权。

(二)依据《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七条中所赋予行业促进机构的工作职能依法开展工作,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三)开展与芜湖铁画相关的宣传、展览、讲座、研讨会、技艺传承、行业调查、历史研究、艺术研究、书籍编撰、大师评审、参与芜湖铁画博物馆筹建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笫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芜湖铁画生产、开发、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者)及相关的科研、教育单位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凡从事芜湖铁画设计、制作、装裱、经营、学术研究等相关联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市铁画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海外侨胞等,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笫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芜湖铁画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笫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笫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一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笫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四) 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包括协会终止事宜)。

笫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须有2/3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笫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聘任制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本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增补理事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再经芜湖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笫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笫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芜湖市文化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时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芜湖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芜湖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芜湖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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