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铁画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芜湖铁画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芜湖铁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芜湖铁画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芜湖铁画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两类:
〈一〉 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第四条 具备《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一)凡从事芜湖铁画生产、开发、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者)及相关的科研、教育单位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芜湖铁画设计、制作、装裱、经营、学术研究以及其它工艺美术、美术、文学创作等相关联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三)凡热心帮助和支持芜湖铁画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海外侨胞等,可由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聘为顾问、名誉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
第三章 会籍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属单位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 按要求填写的《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属个人申请会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 按要求填写的《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 个人一寸照片两张;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 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 不按期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改正的;
(五) 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 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有权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报告、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芜湖铁画协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 获得业绩、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五章 会员享受服务
第十四条 协会代表芜湖铁画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协会网站、微信平台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协会会员可优先、优惠订阅协会发行的其他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会员可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种类业务学习、培训、讲座、交流、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十七条 协会为会员研究和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组织会员参加市、省、国家级工艺美术类展览、优秀成果申报和评奖。为会员单位评选先进和个人申报职称、大师、传承人等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为会员介绍国内外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动态和项目信息,为工艺美术活动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九条 对芜湖铁画行业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 通报表扬;
(二) 公开表彰;
(三) 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对会员奖励,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协会理事会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协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告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
(一) 书面批评;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取消会员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
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分,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协会理事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起十五天内,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和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培训、法规政策宣讲的会员,协会可以酌情采取惩戒,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开除其资格,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基本信息、工艺美术活动信誉、业绩以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协会建立的会员信誉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促进会理事同意,应予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须经芜湖铁画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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