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部地方性立法《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7月,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我市获得立法权。
今年春节前,根据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6年立法计划的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组织召开了《芜湖铁画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对我市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芜湖铁画保护条例》,成为我市获得立法权后的第一部专门性地方性法规。
日前,《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经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须于2016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反馈至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whsrdfgw@163.com
通信地址:芜湖市政务文化中心B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41000)
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章 发展与创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的保护,促进芜湖铁画的发展和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芜湖铁画的保护、发展和创新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芜湖铁画,是指由芜湖铁匠汤鹏始创、画家萧云从指导,经三百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铁为主要原料,按照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认定的“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经剪、叠、錾、锻、铆、焊、锉等多道工艺手工制作,具有鲜明芜湖地方特色,被誉为“中华一绝”的传统工艺美术品。
以铁或者其他金属为主要原料,运用芜湖铁画制作技艺制作的具有芜湖地方特色的工艺美术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等活动。
第七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依法开展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办理有关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十条 对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做出突出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传承与传播
第十一条 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芜湖铁画珍贵实物和史料的收购、征集、抢救、保护;
(二)芜湖铁画展示交流以及相关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规划编制、资源调查、书籍出版和工艺研发;
(五)芜湖铁画相关制作人员的补助;
(六)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七)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芜湖铁画锻制技艺认定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芜湖铁画锻制技艺本级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和认定机制,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三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芜湖铁画传习基地,为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承平台;支持或者组织开展芜湖铁画艺术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组织申报省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芜湖铁画样稿版权库和芜湖铁画原创性作品、首发性产品以及国家级、省级、市级获奖作品信息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芜湖铁画从业人员技艺等级和水平评价体系,组织评审或者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对长期从事芜湖铁画研究、设计和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由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评定并授予芜湖铁画大师荣誉称号,组织申报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芜湖铁画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购、代为保管等形式,妥善保护并展示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资料,建立芜湖铁画珍品保护名录。
在芜湖市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芜湖铁画展示厅,用于展示芜湖铁画优秀作品。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芜湖铁画收藏、展示场所。
第十七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芜湖铁画历史、体现芜湖铁画艺术特色的场所、设施,具备条件的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或者组织开展芜湖铁画艺术精品评介、鉴赏活动,收购、收藏芜湖铁画艺术珍品;鼓励、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芜湖铁画艺术品拍卖活动,培育芜湖铁画艺术品收藏市场。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组织芜湖铁画大师、铁画从业人员以及铁画生产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工艺美术、文化艺术博览会。
第二十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资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编辑、出版芜湖铁画历代珍品、精品图文集,以及创作反映芜湖铁画历史文化、艺术人物的文化艺术作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芜湖铁画相关知识读本,并纳入全市中小学的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芜湖铁画设计、锻制技艺专业和课程,与芜湖铁画生产企业联合建立芜湖铁画人才实训基地,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的方法,培养芜湖铁画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芜湖铁画的宣传活动。
第三章 发展与创新
第二十三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芜湖铁画创新成果展览和创意设计制作竞赛,为芜湖铁画的产学研合作与交流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和从事芜湖铁画制作的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对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县级以上传承人以及参与传承工作的芜湖铁画大师、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和获得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芜湖铁画制作人员,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补助。
依照前款规定获得补助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和信息;
(三)参与与芜湖铁画保护有关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融设计、生产、展销于一体的芜湖铁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芜湖铁画生产企业在继承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研发新品种、新工艺以及开发铁画衍生品,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芜湖铁画生产企业和旅游企业合作,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宣传、介绍芜湖铁画及其制作技艺;将芜湖铁画生产、经营场所纳入旅游示范点。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相关组织申请注册芜湖铁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芜湖铁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鼓励芜湖铁画行业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与芜湖铁画相关的注册商标。
第三十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与芜湖铁画相关的专利。
第三十一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协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导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生产企业建立芜湖铁画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企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活动,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与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二)侵犯芜湖铁画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三)侵害芜湖铁画经营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芜湖铁画制作人员在申报市级或者县级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芜湖铁画大师称号和市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或者行业促进机构撤销认定、命名或者评定,并责令退还依照本条例给予的相关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停发依照本条例给予的相关补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有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未妥善保管芜湖铁画作品和相关实物、资料,造成损毁或者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芜湖铁画领先品牌——徽艺坊铁画收集于网络 http://www.tiehua.cn)